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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的层面,隐名股东严谨的定义应为与名义出资人相对应的实际出资人,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因此,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证据...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 一、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其已真正出资。隐名投资者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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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约定实际投资者投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实际投资者以实际履行投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单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投资者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认股东资格需举证证明: 1、确属实际出资; 2、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3、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一,与显名股东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公司没有约束力,但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仍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规定,双方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隐名股东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双方隐名投资关系不予认定,按照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第二,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在实践中,有些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些则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区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者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和其他股东知道并认可隐名投资行为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法院将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第三,中国法律没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限制了一些行业和企业的股东身份。例如,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有些人通过隐名投资参与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隐名股东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将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这将对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承担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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