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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载明的内容对鉴证物品进行查验;有差异的,应当与委托单位共同确认。价格鉴证机构确需留存鉴证物品的,应当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并办...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一)委托单位、委托鉴证日期、委托单位提交的材料;(二)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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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保障价格鉴证的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市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下列价格鉴证业务:(一)市级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二)疑难、重大的价格鉴证;(三)复核裁定;(四)国家价格鉴证机构指定的价格鉴证。区县(自治县)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区县(自治县)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区县(自治县)价格鉴证机构认为区县(自治县)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疑难、重大,无法办理的,应当告知委托单位委托市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市外委托单位委托本市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裁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一)国家价格鉴证机构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二)已经结案且未启动其他法定程序的;(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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