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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下列价格鉴证业务:(一)市级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二)疑难、重大的价格鉴证;(三)复核裁定;(四)国家价格鉴证机构指定的价...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进行价格鉴证,并告知委托单位;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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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财政状况,以及经营者、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实现:(一)实行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度;(二)建立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四)建立重要商品的储备;(五)建设和发展副食品生产基地;(六)加强商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市场网络,发挥国有、集体企业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作用;(七)其它措施。
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鉴证而委托其他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的;(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非法干预价格鉴证活动的。
价格鉴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二)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证业务;(三)提供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四)购买鉴证物品;(五)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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