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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一)委托单位、委托鉴证日期、委托单位提交的材料;(二)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目的、...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载明的内容对鉴证物品进行查验;有差异的,应当与委托单位共同确认。价格鉴证机构确需留存鉴证物品的,应当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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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效率的原则。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依法独立进行价格鉴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质量状况、性能、技术参数和预期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方法进行鉴证:(一)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二)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三)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标的中等价格计算。对已经灭失或者形态已经发生改变的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可以根据委托单位提供或者有关当事人共同认可的证据材料,比照价格鉴证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鉴证。国家对计价标准和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价格鉴证:(一)委托单位增加委托内容的;(二)原价格鉴证结论有遗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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