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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分政策对象。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拆迁安置户,包括城市居民的拆迁户和征地拆迁户。安置对象的经济条件不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城...
1、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土地属性上都是划拨用地(政府没有收取土地出让金,地价便宜),建设性质上属于保障性住房,区别是供应对象不同。经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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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分政策对象。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拆迁安置户,包括城市居民的拆迁户和征地拆迁户。安置对象的经济条件不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城市和政府所在地的家庭收入。住房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具体家庭主要是收入和住房困难的双困家庭。若将拆迁安置房一律视为经济适用房,则明显违反了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初衷。只有符合双困条件的拆迁户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2、区分获取土地的方式。拆迁安置房取得土地的方式原则上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取得,属于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被拆迁置换的土地应当通过市场转让出让。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一样,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获取方式是通过政府年度优先安排和行政划拨获得的。如将划拨方式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变相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则改变了用地性质,逃缴了土地出让金。三、区分供应房定价机制。拆迁安置房供应价包含政策补偿因素,定价相对较低,一般低于市场定价,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价。而且经济适用房的定价,除了土地供应是划拨外,还严格规定了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利润率,对价格进行控制,政府没有额外补贴。四、区分税收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为双困户提供销售的拆迁安置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围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享受税收政策,减免营业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两者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经济适用房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属于政府工程;农村安置房由乡村委会自行规划建设。
1、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经济困难的特定家庭;拆迁安置房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经济适用房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拆迁安置房一般低于市场定价,经济适用房一般根据市场定价;拆迁安置房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 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 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 安居房包括按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拆迁安置房需具备三个条件: 1、符合设计规范; 2、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3、要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所有的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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