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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与安置房一样吗?

2021-11-12
1、区分政策对象。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拆迁安置户,包括城市居民的拆迁户和征地拆迁户。安置对象的经济条件不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城市和政府所在地的家庭收入。住房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具体家庭主要是收入和住房困难的双困家庭。若将拆迁安置房一律视为经济适用房,则明显违反了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初衷。只有符合双困条件的拆迁户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2、区分获取土地的方式。拆迁安置房取得土地的方式原则上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取得,属于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被拆迁置换的土地应当通过市场转让出让。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一样,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获取方式是通过政府年度优先安排和行政划拨获得的。如将划拨方式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变相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则改变了用地性质,逃缴了土地出让金。三、区分供应房定价机制。拆迁安置房供应价包含政策补偿因素,定价相对较低,一般低于市场定价,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价。而且经济适用房的定价,除了土地供应是划拨外,还严格规定了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利润率,对价格进行控制,政府没有额外补贴。四、区分税收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为双困户提供销售的拆迁安置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围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享受税收政策,减免营业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两者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经济适用房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属于政府工程;农村安置房由乡村委会自行规划建设。

相关法规

1、《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2、《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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