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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具体的条件下劳动合同终止: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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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在下列具体的条件下劳动合同终止: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主体资格消灭;劳动者依法开始领取养老金;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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