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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管理角度看,建立职工名册应该是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条件,只要是上了一定规模、运行规范的企业,出于企业管理的需要,都会建立职工名册。 ...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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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管理角度看,建立职工名册应该是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条件,只要是上了一定规模,运行规范的企业,出于企业管理的需要,都会建立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在劳动者维权时,起到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作用。在实践中,一些劳动争议是关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对此,工人很难证明自己,但他们可以要求雇主提供员工名单和其他文件来证明。同样,使用者也可以用员工名单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二是便于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掌握企业实际就业等情况。在《劳动合同法》审议过程中,建议规定雇佣申请制度。考虑到企业和劳动者的数量过于庞大,劳动者流动很普遍,劳动关系总是处于动态变化过程,如果都要备案,难以做到,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本法不宜规定用工备案制度。为了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不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解决好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纳社会保险等问题,本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名册,由劳动行政部门随时去检查,但不必时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去报告。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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