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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
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性措施: 1.条件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2.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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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国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主要作出如下限制: (1)人员范围限制。我国有关法禁止安排未成年人、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加点。 (2)加班加点工资发放的限制。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中加班,要求安排补休的原则上不发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可以发加班工资,但也有必要的条件限制。 (3)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时的特殊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时应以生产经营需要为条件,并且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其同意,并且用人单位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4)因法定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需要延长工时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其加班加点不受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使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资金遭受威胁,需要及时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民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等等。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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