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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分公司是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不能独立申报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
1、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也可以进行申报,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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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可以申请公司破产的。《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此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
不能。分公司是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不能独立申报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债权: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二、向谁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三、申报内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申报的债权为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四、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补充申报人应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债权人未依照本法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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