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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之日起算,先前的拘留不算。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公安机关侦查案...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一般是从逮捕之日开始进行计算,侦查一般就是会进行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这也是方便执法人员更好的进行调查,如果在这期间所有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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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从被逮捕之日计算。 (1)普通案件:侦查羁押期2个月; (2)案情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1个月; (3)四种特定案件: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 (4)特别严重案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另外,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逮捕之日起算,先前的拘留不算。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14日,对于被拘留的人,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的话,必须在拘留后的3天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逮捕。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批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人民检察院审批逮捕的期限是7天。但是,对于逃犯、多次犯罪、组织犯罪的重大嫌疑犯,法律规定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七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到三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件复杂,到期不能结案的案件,可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始日期一般从逮捕之日起计算,侦查一般是羁押犯罪嫌疑人,也方便执法人员进行更好的调查。如果在此期间收集了所有证据,可以起诉此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不计入原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1。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必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案件发回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6、简易程序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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