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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是什么时候开始算

2021-10-20
逮捕之日起算,先前的拘留不算。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14日,对于被拘留的人,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的话,必须在拘留后的3天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逮捕。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批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人民检察院审批逮捕的期限是7天。但是,对于逃犯、多次犯罪、组织犯罪的重大嫌疑犯,法律规定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七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到三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件复杂,到期不能结案的案件,可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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