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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需要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具体内容为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所有权人...
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征地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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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主要是因为征地补偿标准的高低、安置方案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也反映了政府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办事公开,防止腐败及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政局的稳定。公告的内容包括: (1)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的计费标准、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确定人员安置的原则和方法,让群众了解征地费计算和人员安置确定的公正性。 (2)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得的征地费的数额和人员安置的具体方案和途径,及安置的人员和安置的方式。 (3)各项征地费用的支付方式、具体用途和使用要求,及征地费管理使用中应建立的各项制度。
国家实施征地行为会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中会具体表明征地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一、征地行为要依法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二、征地公告包括基本内容:《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 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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