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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中约定有抵押权存续期间的,其约定无效。抵押权为物权,而物权原则上不受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间限制。同时,抵押权以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
担保约定抵押期间,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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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间无效,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及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在担保物权存续上的任何意义。抵押权人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即使超出约定的担保期间申请担保物权的要求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下抵押担保期间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抵押担保的期间应当在抵押担保合同当中写明。可以认为,法律允许当事人对抵押担保的期间进行约定。一般情况下,担保期间应当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间保持一致。、、担保人三方协商一致还可以对担保期间进行变更。另外,法律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必须有确定的担保期间,且不能通过变更担保期间来对抗顺序在后的债权人。
有效,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因此,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只要主债权没有消灭,抵押权就随着主债权存在,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间到期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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