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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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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出卖房屋,如果买受人以下三个条件均满足,则构成善意取得。 1、买受人具有善意; 2、支付合理对价; 3、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对于买受人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出卖人无权处分,如果出卖人是有权处分,则不存在满足前述三个条件的限制。如果是有权处分,就是正常交易,就直接推定善意。除非第三人举示证据能够证明出卖人和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权益。这个举证责任不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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