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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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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内容: 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包含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附随义务,也包含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既存在于劳动合同订立前,也存在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解除后。其中,有部分附随义务可能因为法律已经做出规定而转化为法定义务,也可能因为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而变为约定义务,但这都不影响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存在,其不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为基础。因劳动合同的特殊性,通常用人单位承担的附随义务多于且严于劳动者,故本文将劳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个不同的义务主体分别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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