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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履行期一般都是很长的,只有一个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是无法按时竣工的,那么就出现了分包这种形式。 1、总包合同。建设单位(发包方)将工程...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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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计价方式和风险分担情况,可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①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完成一个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计价类型通常适用于工程量事先能够准确计算且实施期间极少变更的项目。总价合同情况下,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自行计算核定工程量。 总价合同的工程数量、单价及总价一般不变,除约定的合同范围调整或者设计变更可以调整总价之外,也可约定人工、材料和设备等部分要素价格波动依据约定的指数调整总价,除此之外的其他风险则由承包人承担。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比较简单、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具备完整详细设计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 ②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据此填报单价所形成的合同,其特点为工程量的变化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单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单价合同也可约定部分要素价格依据相应指数波动调整单价。 单价合同主要适用于投标时工程数量难以确定,特别是在设计条件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不太明确,合同履行中需增减调整工程范围或工程量的工程项目。 ③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格中工程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确定和支付,承包人的酬金可以按照合同双方约定额度或者比例的工程管理服务费和利润额计算确定,或按照工程成本、质量、进度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的浮动比例计算核定。 成本加酬金合同由发包人承担项目实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承包人由于风险小,其报酬往往也较低。这类合同的缺点是发包人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控制工程成本。一般适用于投标和核定合同价格时,工程内容、范围、数量不清楚或难以界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聘用合同是有偿、诺成、双务合同,这是聘用合同的本质特征。因为用人单位租用了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使用权,因此必须付费。从另一角度说,劳动合同订立之后,也需由劳动者提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劳动力,并因此而获取劳动报酬。无偿劳动或由此而订立的协议或契约,不能作为聘用合同。 2、由于聘用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提供过程,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因此从经济角度看,有的劳动直接创造价值,有的劳动实现价值;有的劳动创造价值可以衡量,有的劳动创造的价值难以直接衡量。从法律角度看,有的劳动有明显的成果,有的劳动没有明显的成果,有的劳动有独立的劳动成果。有的劳动物化在集体劳动成果中,而聘用合同的目的则仅在双方协商约定实现劳动过程中,所以聘用合同一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就成立。 3、在聘用合同的条件下,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或一致性说明了聘用合同是双务合同。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最新版的相关内容。只要是合同的话,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规范,特别是有些合同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更新的,要是不更新的话就会使得合同步不符合法律的最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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