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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抢建房屋所涉及的时间限制问题

2024-12-22
房屋拆迁抢建是指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等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将不予补偿。通常认为,征收范围确定的标志是房屋征收公告的发布。因此,在房屋拆迁抢建时,需要注意不要违反法规,否则将得不到任何拆迁补偿。 不过,如果由于行政机关管理不严、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一些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建造的房屋,有关部门因主观或客观的原因,没有对其及时处理,以致该建筑被长期使用,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后的无证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抢建的情况。虽然这些房屋属于无证房屋,但并不一定就是违法建筑,不能直接认定违建不给予任何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规定,在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另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而骗取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可构成诈骗罪,情节严重者可判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在房屋拆迁抢建时,不要盲目地去抢种抢建,以免违法且得不到拆迁补偿。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n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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