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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问题是:1。第二次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性质究竟是不是一种买卖的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实际上就是《房屋买卖合同》呢。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承担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义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除了这些,你要记住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书中介没签字是不行的,中介必须签字。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对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没签日期有效吗应该就没有什么影响。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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