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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偿区别.对拆迁来说,没有赔的概念.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拆迁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 拆迁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方式。 拆迁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补充赔偿责任”就是指在直接责任人不能满足权利人赔偿请求时,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权利人相应损失的一种责任形态。
一、司法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一)司法赔偿的概念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作如下解释:首先,司法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而不是普通的民事赔偿。尽管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赔偿,但不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此承担责任,而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同于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普通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国家责任,在很多方面与民事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次,司法赔偿是国家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刑事侦查权、检察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权以及监狱管理职权的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监狱等机关。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司法权,有别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只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司法权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国家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再次,司法赔偿是国家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对于司法机关或者司法工作人员实施非职务行为或者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都具有双重身份,当他以公权力主体的身份实施某种行为给无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国家必须给予赔偿。当他们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实施某种行为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时,不引发司法赔偿责任,国家不承担此种赔偿责任。最后,司法赔偿是国家对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对于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导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害,国家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只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并因此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才会产生司法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赔偿这一概念是法学术语,而非国家赔偿法上的法律术语。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第2章、第3章及第5章第31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以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没有明确使用"司法赔偿"这一术语,"司法赔偿"是学者对刑事赔偿、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的理论概括。 (二)司法赔偿的特征司法赔偿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司法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本质上是对因司法权违法行使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而司法权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行使的,因此侵权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1)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行使检察权(仅限于刑事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3)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包括专门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及其工作人员;(4)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此为司法赔偿的形式特征。第二,司法赔偿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司法权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公安机关具有治安行政管理与刑事侦查两种职能,分别体现为行政权行使主体与司法权行使主体,其在履行治安管理过程中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时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产生司法赔偿责任。第三,司法赔偿实行有限赔偿原则,范围很窄。在刑事赔偿中,只对无罪被羁押者以及错误判处死刑并已执行的人给予赔偿,而对轻罪重判、有罪被超期羁押的不予赔偿。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国家只对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对因错误判决造成的损害以及其他诉讼行为造成的损害则不予赔偿。第四,司法赔偿以独特的非讼程序进行。该程序分为侵权机关及侵权行为人所在机关自我确认行为违法并赔偿的程序;上级机关对赔偿复议的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的决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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