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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和补偿有何区别?91

2021-11-29 1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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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赔偿和补偿的区别,具体如下: 1、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补偿则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 2、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4、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国家赔偿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条件,国家补偿既可以在损害发生前,也可以在损害发生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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