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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司法局对由外省市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判决、裁定、决定居住在本市的社区矫正人员,需要进行居住地核实和办理报到登记、接收、撤销缓刑、、收监以及等事宜的,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外省市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委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核实居住地的,受委托的区县司法局应当登记备案,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及时回复。
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区县司法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原服刑监所,并附有关死亡证明复印件。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区县司法局还应及时向区县人民检察院书面通报。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区县司法局及司法所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做好对其档案的整理、移送和归档工作。
社区矫正适用于以下四类人员:(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三)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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