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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或者罪犯亲属以及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派员,共同到庭进行交接。交接当日,人民法院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与保证人或者罪犯亲属以及区县司法局办理交接。人民法院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病残鉴定书或证明书,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等各一式二份。人民法院向区县司法局送达法律文书后,还应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分别抄送罪犯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
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得出境。
对于已适用、、的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在宣判当日或者在其假释出监所当日,向其宣读和送达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将《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通知书》当日送达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对于公开审理的适用管制、缓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在宣判当日派员到庭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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