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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
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不一样,去当地的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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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有关待遇 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1000元。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0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70元。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与在职职工死亡同样对待;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死亡的,只按上述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4、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待遇仍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调整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维补助费所需费用,在职职工死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解决;职工离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1、申请程序:职工死亡时,由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负责出具证明,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后,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企业职工遗属救济费领取证》,遗属凭《领取证》领取遗属待遇。 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为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口每人 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 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 支付。具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 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 120个月计算。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 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 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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