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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我市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丧失传承能力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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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捐助。
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列出名单,制定抢救保护方案,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三)其他可以依法实施的抢救措施。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确定和命名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满,对公示对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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