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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采取科学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的;(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履行申报、审核职责的;(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七)其他违法情形。
为了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按照下列程序申报:(一)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后,向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县(市、区)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本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二)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三)列入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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