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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传习所、展示馆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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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下列工作:(一)执行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计划和工作规范;(二)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申报、保护、展示、交流和传播。
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列出名单,制定抢救保护方案,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三)其他可以依法实施的抢救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按照下列程序申报:(一)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后,向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县(市、区)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本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二)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三)列入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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