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捐助。...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由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恢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下列工作:(一)执行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计划和工作规范;(二)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申报、保护、展示、交流和传播。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采取科学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的;(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履行申报、审核职责的;(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七)其他违法情形。
为了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452人已浏览
1,352人已浏览
733人已浏览
3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