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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归个人所有,所有权归国家或者公共机构所有。不是七十年用地住宅。 1、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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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依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土地的范围、面积、年限、用途、出让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从法律本质上讲,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国家特许某些当事人享有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此可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行政合同的根本特性。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利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土地行政管理权。
(一)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二)以投资者的不同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三)按所有制结构可份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 (四)按股东对公司负责人不同分;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五)按信用等级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六)母公司、子公司。 (七)按规模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八)按经济部门可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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