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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
一、如何分配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的房产。 若该房屋由一方购买,则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该房屋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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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妇在结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贷款,结婚前处理夫妇个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明书,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在这种情况下的住房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是,对于参加共同偿还的配偶,有权要求偿还其偿还的部分。2、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贷款,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结婚后取得住房生产证的,这种情况下的住房贷款是一方结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3、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分享财产购房贷款,结婚后分享贷款,结婚前取得房地产证明书,房地产证明书登记在一方名义上。此时,未注册人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必须证明婚前为购房履行出资义务的第二,必须证明婚前双方承认购房为共同所有的前提出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房地产将被认定为单方面的财产,分割时不会被分割。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地产证明书的,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应认定该出资是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一)双方无法就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投标的,应当允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按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分割所得价款。(二)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三)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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