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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优先受偿权有以下规定:1。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
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再次,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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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依法直接取得的权利。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项目。建设项目价格优先支付项目折价或拍卖价格。其法律要件包括: 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2、限于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工程价款。 3、优先对象必须是承包商承包的建设项目,但不需要以建设项目竣工为条件。 优先对象必须不属于不适合折价、拍卖的建设项目。 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优先赔偿权是非担保物权的优先赔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量权、留置权等物权的优先赔偿权,因此被称为狭义的优先赔偿权。优先赔偿权是一种法律赔偿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由于法国民法典没有留置权的规定,许多适用留置权的法律通过优先赔偿权的调整,使优先权具有广泛的调整领域,成为民法的重要制度。法国民法的优先权,即债权的优先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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