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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
商品房交付标准是:必须符合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必须有质检站出具的房屋质量证明;煤气、供水、电加热、污水、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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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购房者经常有开发人员开始交房的困惑。但是,住宅区的道路还在施工,绿化还没有完成,公共建设施还没有生效,也有没有通水的人。这样的房子可以过户给业主吗?开发人员开发建设到什么程度才有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不能交付使用的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然而,中国目前规定的房屋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获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与此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新建商品房时,必须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对于更详细的住宅条件,购买者和开发者通过商社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合同的约定,如公共辅助设施检查合格(包括水、电、煤气、宽带、有线、安全、绿化、道路、电梯等)作为交付使用的条件。
商品房交房标准是: 1、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对下列要求进行均验收合格,才可交房: 2、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3、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4、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6、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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