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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是否...
请永远记住,凡是对方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先支付任何费用的,都是绝对的诈骗,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先给其他人汇款、转账以及缴纳任何费用,以免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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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证明心脏病和惊吓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可以要求对方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是否明知道当事人有心脏病而故意使之犯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 1,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3,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过错责任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 5,这一原则要求在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时,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状态来确定,而不是依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依此,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其他客现责任区别开来; 6,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7,确定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特殊侵权行为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在刑法2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首先,关于陈某死亡应该赔偿的数额应该是个确定的问题,至于到底是27万还是单位所说的不到19万,这个问题应该很好解决,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计算即可. 其次,关于王某承担的比例是否应该由单位承担的问题,因王某系在工作过程中致他人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在此过程中致他人死亡理应由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如认为王某由重大过失,可以对责任人予以追偿. 总结如下:一王某的责任应由单位承担.二单位赔偿的数额以法律确定的最终赔偿额的30%承担,如果李某多承担了.可以向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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