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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需要追加吗?

2021-10-28
超过部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到上一年度该地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如2、5倍,则不会受到十二年的限制。此时,劳动者可以获得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超过的部分可能是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这部分仍然需要纳税。

相关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明确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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