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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2022-09-22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公建配套立项、规划设计条件等要求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期项目内的,应当提交过渡使用方案,满足基本使用条件;(二)住宅信报箱按照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三)与外围有效隔离,内部场清地平,并与外围道路相连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规划核实证明文件;(三)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五)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归档证明文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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