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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补偿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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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司法解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通过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用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征收,应当对被征用房屋的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用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不得按照本行政区域的规定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责任。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住房征收和补偿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土地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征收和补偿实施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收到报告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报告。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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