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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中,对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不予收监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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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劳动仲裁的范围有: 1、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纠纷无直接利益;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纠纷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 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 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6、申请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或拘留的罪犯,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暂时在监狱外执行。(1)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立,适用于暂时在监狱外执行不危害社会的情况。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保险以外的医生可能有社会危险的罪犯和自残的罪犯,不得保险以外的医生。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交付执行前,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的交付执行后,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由监狱和拘留所提出书面意见,向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和设立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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