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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收拘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2022-04-16 3,725人已浏览
  • 李国镇律师

    李国镇律师创始人

    广东商合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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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拘留人,不予收拘:1、不满16周岁或70周岁及以上的;2、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第一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4、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5、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若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有以上情形的,应当另行处理。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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