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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遣工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
派遣工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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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派遣工致人损害,一般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派遣期间,派遣工实际上是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的规定。
劳动者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负有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3、从归责原则上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立法者为何不沿用《劳动合同法》的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理论界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过程即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安排下进行,劳务派遣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监督,用工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实际指挥控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从事劳动,因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被派遣劳动者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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