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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
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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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一些“城中村”、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周边地区、部分“小城镇”及其周边乡村,以村民委员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居民委员会”取代,原农村村民转变为城市居民,“村改居”过程中,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直接转为国有,成为地方政府违法剥夺农民权利的冲突焦点。笔者认为,国家通过征收手段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其他任何手段包括“村改居”都不能自然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理由如下:1、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村改居”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政策因违法而无效。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依此规定,征地是集体土地向国有转化的唯一途径。即通过依法征地完成“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国有化,而不是通过“村改居”自然转为国有土地,更没有规定通过改变农民身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因此,各地方政府通过“村改居”使集体土地自然变为国有是违法、违宪,所作的规定无效。《土地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才有权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县级政府批准撤村建居行为,不足以导致集体土地自动转变为国有土地。在我国各级政府积极推进“村改居”的进程中,有关集体土地自然转为国有土地的政策违法、违宪,应引起警觉并尽快纠正。2、全面理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该条只规定了“农转非”后集体土地属于国有,并未规定归属的途径,更未有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之说。
(一)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意思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二)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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