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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一定,按照武汉市的生育保险条例,单位可以不以予补发差额,而归于职工福利进行统筹。每个省份规定不一样,海南省就明确规定,高于工资的,必须...
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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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的产假,难产的(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天数顺延。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天数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5.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生育津贴按所在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支付。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另按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晚育的,产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全勤评奖和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关于生育津贴高于应付工资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把那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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