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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一)...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子能交易,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转让。 在转让房屋时,首先应该向有批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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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符合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四项条件时,可以买卖。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不能出售,但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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