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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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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1],是在整合原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原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的基础上,经市编制委员会批准,于2012年8月3日挂牌成立,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实体机构,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参公事业单位。
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该地区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其中员工不均为公务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负责。根据劳动部发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认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事件的专门机构。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的事务机构。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二)工会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代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调整。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两人,委员几人。仲裁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副主任由仲裁委员协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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