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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拆迁人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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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被拆迁人先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确约定,届时拆迁人会在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补偿款存款单据交付给被拆迁人。具体什么时候能够拿到补偿款,视拆迁面积、单位的大小、双方协议的约定而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我们是地铁一号线时拆迁的,当时政府答应两年建房,结果今年是第九年了,补偿款第三年开始到现在第九年快十年了,一直是1200人/月,去年之前一直是一年一年领的,今年1月分开始是半年发放,现在7月份了,没有发放安置费用!请问律师,有法律说拆迁四年以上,安置费是要翻翻的,现在费用也不发了,我们应该找谁解决?怎么解决?作为老百姓我们如何维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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