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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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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再审案件,一般情况下参加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对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保留意见。法官应当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与人民陪审员共同对案件进行裁决。为帮助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参加庭审和在合议时发表意见,审判长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可以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但审判长在进行这些活动时,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需要注意的是,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并不要求合议庭对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必须采纳。当人民陪审员发表的意见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笔录与实际不符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更正,若不予更正,可以拒绝在笔录上签字。与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权利,在制度上保障人民陪审员独立发表意见,有利于鼓励人民陪审员充分表达个人意见,防止和减少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或者不敢提反对意见的情况。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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