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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再审案件,一般情况下参加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对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第一...
是否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最终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合议庭的组成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依职权决定的内容。一个案件是否属于“社会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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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范围限于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必须是第一审程序中才能适用陪审制度,二审程序不适用陪审制度;第二,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均可吸纳人民陪审员参审,第178条、第39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8条也有相关规定。此外,根据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的有关规定,一审可以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根据上述规定,仅在一审中存在人民陪审员,二审不存在陪审员!所以说民诉二审人民陪审是不存在的。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享有一系列权利,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参与庭审、庭审中询(讯)问、评议案件的权利;在合议庭享有法定的与审判员平等的表决权等。人民陪审员还享有依法监督和制约职业法官诉讼活动的权利,对于发现的审判程序违法、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行为等,有举报和向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人民陪审员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比如,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因参审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的补助,对人民陪审员人身和住所安全的保护,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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