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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检察机构应当与劳教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了解劳教所发生的重大情况,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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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所检察的内容:(一)劳教所对被决定劳教人员的收容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劳教所收容劳教人员有无相关凭证: 1.新收容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 2.被收回所内执行剩余劳教期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批准手续; 3.从其他劳教所调入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审批手续。(三)劳教所是否收容了不应当收容的人员。
对劳教所呈报劳教变更执行活动检察的方法:(一)查阅被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劳教人员的案卷材料;(二)查阅劳教人员所在中队办公会记录、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劳教人员病历资料、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劳教所的审查意见;(三)列席劳教所研究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会议;(四)向有关人员了解被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劳教人员的表现等情况。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的职责是:(一)对劳教所执行劳教决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劳教所呈报和劳教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劳教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四)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受理劳教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六)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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