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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实行“一志六表”的检察业务登记制度。“一志六表”是指《劳教检察日志》、《劳教所办理延期、减期、提前解教不当情况登记表》...
事故检察的方法:(一)派驻检察机构接到劳教所关于劳教人员逃跑、破坏监管秩序、群体病疫、伤残、死亡等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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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劳教所在出所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出所人员没有出所凭证或者出所凭证不齐全的;(二)出所人员与出所凭证不符的;(三)到期不及时办理解教手续或者无故扣押解教证明的;(四)被刑事拘留、或者因办案需要临时离所以及调离转所人员,没有劳教所民警或者办案人员押解的;(五)没有向解教人员居住地公安机关送达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的;(六)没有向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人员居住地公安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七)其他违反出所规定的。
派驻检察机构发现入所人员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发现后三日内,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劳教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禁闭检察的方法:(一)对禁闭室进行现场检察;(二)查阅禁闭登记和审批手续;(三)听取被禁闭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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