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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卖共有房屋的,如果经过了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则是有效的,如果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则是无效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未经部分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共有房产,符合以下情况的,还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1、出卖人为房屋登记产权人,该房有其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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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是否有效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产权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而房屋的买受人不知道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产权证上有夫妻双方的名字,但只有夫或妻一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事后得到未签字一方的追认,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的共有关系。这里的“平等所有权”,是指每个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没有份额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由此可见,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关系并不必然无效,这个特殊情况就是第三人是在善意的前提下即在买卖房屋时,并不知道相对人无权独自出售房屋,同时相对人必须是有偿购买房屋,即对所购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只有在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才会保护第三人也即购房者的权益,承认买卖关系有效。
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处分权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虽然夫妻之间对于日常生活事务享有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房屋买卖属于处置家庭资产的重大事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处分的权利。因此,出卖房屋的一方虽然也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其未经对方同意而出卖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原则上买卖合同上应当由两个产权人分别签字,合同才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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