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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以背书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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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票据抗辩根据抗辩所依据事由的不同,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类。 (一)物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 (二)人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 《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抗辩根据抗辩所依据事由的不同,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类。 (一)物的抗辩物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可以看到,物的抗辩事由产生于“物”——票据,即票据本身存在着影响票据效力的事由,从而导致票据的绝对无效。当票据本身缺乏效力时,不论何人持票,票据债务人均可拒绝履行债务。 (二)人的抗辩人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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